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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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福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慶棠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