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俊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添財 即全國補習班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