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揭育蘭 被告楊宸(原名 楊宸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2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