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榮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榮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榮宮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547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92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