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公司業已於民國
97年4月3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
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
戶籍住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遷
移不明而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
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退件
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且相對人之戶籍謄
本也記載於87年10月5日出境,89年11月3日遷出登記,堪認
相對人已遷至國外且住居所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
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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