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繳設計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24號原告 賴順輝
張賜福 被告 王義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繳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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