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12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
一、上列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雲卿 、 杜碧真 及 杜鐘麗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林錫凱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