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02號聲請人 陳蔡雪娥 代理人 葉志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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