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劉季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