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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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張欽貴
張吳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按家事事件法業於101年1月1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已將「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改列為非訟事件。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上訴審亦同,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文。故本件上訴後應適用抗告程序,是認上訴人之上訴視為抗告,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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