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雖於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時,將附表編號欄「001」至「005」均誤列為「001」,惟就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名稱、號碼、張數及單位等涉及證券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是上開誤載尚不影響該等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2│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3│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4│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5│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