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99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訴訟代理人 蕭梅芳
被 告 陳福益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林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而該裁定已於
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