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陳龍
被 上訴人  劉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061號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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