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四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拾萬元(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票號:KF0000000號),准以同額之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計新台幣(下同)一十萬元(面額新台幣一十萬元一張,票號:KF0000000號),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存單即將到期,有結算及領取利息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一號假扣押卷、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