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六月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