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一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路○○○號九樓之一之居處內,因細故與其妻甲○○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因之受有顏面外傷、挫傷、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