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財菸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菸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臺灣省乙○○○○宜蘭分局右列移送機關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以(九十一)宜局業字第五三0號裁定書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MILDSEVENFILTER牌未稅洋壹仟陸佰包、仿DAVIDOFFCLASSIC牌洋菸壹仟包、仿DAVIDOFFLIGHTS牌洋菸壹仟包、MI─NE牌未稅洋煙壹仟包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海岸巡防隊第十一大隊一一一中隊 潘信言 、 黃鉦淙 、 洪子傑 及 李宏宇 等四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凌晨四時五分,在宜蘭縣河濱公園前方沿岸海域,撈獲甲○之海上漂流物MILDSEVENFILTER牌未稅洋一千六百包、仿冒DAVIDOFFCLASSIC牌洋菸一千包、仿冒DAVIDOFFLIGH─TS牌洋菸一千包、MI─NE牌未稅洋煙一千包,爰依新修正菸酒專賣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移請裁定。
二、違反菸酒專賣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及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沒收或沒入之,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四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海岸巡防隊第十一大隊,在右開時、地撈獲甲○之海上漂流物M─ILDSEVENFILTER牌未稅洋一千六百包、仿DAVIDOFF
CLASSIC牌洋菸一千包、仿DAVIDOFFLIGHTS牌洋菸一千包、MI─NE牌未稅洋煙一千包之事實,有有臺灣省乙○○○○宜蘭分局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九十一)宜局業字第五三0號查緝案件移送裁定書內扣押物品欄之記載、宜蘭公賣分局調查人員會辦查緝案件報告表、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表甲○完稅價格表等在卷足按;又查獲DAVIDOFF
CLASSIC牌洋菸一千包、DAVIDOFFLIGHTS牌一千包確為偽造之贗品無誤,有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營字第0八二號函一紙附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前開偽造、未稅洋菸及其商標包裝紙依法裁定沒入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財務法庭
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