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與兄嫂共乘車輛途經宜蘭縣三星鄉大隱村天公廟之後山道路,因不滿嫂 楊美芳 於車內對其兄口出惡言,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掌摑楊美芳,造成楊美芳受有臉部、左鼻翼及下唇受有紅傷痕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楊美芳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提出撤回告訴狀到院,有該紙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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