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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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盈府 簽發之以金山地區農會為付款人,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期,金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受款人甲○○,第F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執有由李盈府簽發之以金山地區農會為付款人,九十年三月六日期,金額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受款人甲○○,第F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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