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蔡吳玉玲 簽發之以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為付款人,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元,第DE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執有由蔡吳玉玲簽發之以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社為付款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台幣一萬九千六百元,第DE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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