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9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98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張佳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98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7月17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41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39,673元部分自民國92年12月21日起至│
│民國92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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