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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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如琴 、 黃暐 、 張麗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明
確特定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黃如琴、黃暐就附
表所示不動產即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
全部)之土地;同地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建
物門牌號碼大忠南街86巷29號之房屋,於93年12月14日之買
賣債權行為,及於94年1月3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二、被告黃暐應將前項系爭房地於94年1月3日以買賣
為原因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93年普字第435320號收件
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撤銷。三、被告張麗珊應
將前項系爭房地於101年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以101年度普字第00691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復於事實及理由第六項所載:
「……,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應無真實買賣之意思及價金之交
付,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為所有權移轉行為……。
」,雖可知悉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主張係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使其債權獲得清償,然訴之聲明第三
項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即尚欠明確,亦無法特定。從而,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