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906號
原 告 聯合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智鵬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被 告 振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 涂智堂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涂智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
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
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
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