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00號
原 告 施怡安
被 告 安釗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7年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
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00號
原 告 施怡安
被 告 安釗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7年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
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