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2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孫靖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5672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孫靖洋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6年12月8日17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誠泰機車行)
⑶行為:徒手毆打被害人 張瑋浩 ,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孫靖洋於警詢之陳述。
⑵被害人張瑋浩於警詢之陳述。
⑶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錄照片。
按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
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其加暴行於人之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應可援引該法第87條第1款予以處罰
(司法院81年6月1日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移送人加暴行於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害,雖
被害人於警詢時均已陳明不願提出告訴,然被移送人在公共場
所加暴行於被害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
害,依上開說明,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
處。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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