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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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告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參加人 謝志昌
被告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