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告鼎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璋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

參加人 謝志昌

被告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參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就特別代理人陳慧蓁聲請辭任,而為准許,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重為選任,待經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