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吳憶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憶玲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關證人均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完畢,被告吳憶玲再無串證可能,復於日前因另案先予執行,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憶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
3日借提被告執行另案徒刑6月,有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查,其羈押原因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