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被告宗德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被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