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54號上訴人 林建志 被上訴人 阮金姮 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1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