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附表等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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