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再抗告人 楊紫南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所為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家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應補正下列事項: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李昆霖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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