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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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簡字第418號
原告 黃麗馨
訴訟代理人 趙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家貞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固免納裁判費,但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原告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聲明請求金額,超過移送前請求範圍者,超過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審理時擴張請求金額為822,690元,此擴張522,690部分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擴張部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