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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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67號
原告吳問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榕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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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67號
原告吳問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榕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