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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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46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李子章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湖埔村24鄰埔後18號(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11年3月11日遷出國外,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地係設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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