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吉石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啟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