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 岡小字 第2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温錦坤
被 告 邱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