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秋玲 上列聲請人與 林璟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