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佑穎 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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