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7年1月11日2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