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10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