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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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又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和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