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又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和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