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清章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文錫
郭順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
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字卷第123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見前揭卷第125
、12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