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銓敘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銓敘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對被告銓敘部請求之內容)。
二、被告銓敘部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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