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伍仟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陸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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