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辛○○
丁○○庚○○送達代收人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
蘇文生 律師戊○○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 陳麗真 律師被告 曾榮振 律師(乙○○、丙○○之破產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6樓 王金來 會計師(乙○○、丙○○之破產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乙○○、丙○○之破產管理人)複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