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9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41,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