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248號聲請人 陳介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秋麗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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