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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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826號聲請人 姚素芬 受選任人 李嘉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姚素幸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李嘉嬴為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姚素幸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姚素幸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姚素幸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姚素幸(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號)同為被繼承人 姚文卿 之繼承人,姚文卿之遺產尚未分割。因姚素幸於101年2月21日死亡,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分割姚文卿之遺產,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姚素幸同為被繼承人姚文卿之繼承
人,姚素幸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
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該公會回函推薦 李嘉嬴地 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茲審酌李嘉嬴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李嘉嬴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