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財取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甲○○因恐嚇財取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一│有八│3初│台│1│臺│││臺│││號││級│期月││中│毒8│中│上││中│上││執4││毒│徒│至│地│偵2│高│1│35│高│1│3│1││品│刑││檢│3│分│訴9││分│訴9││8││││6│署││院│││院│││2│├──┼──┼────┼─┼─────┼─┼───┼────┼─┼───┼────┼──┤│恐│有六│74│台│6│臺│2││臺│2││號││嚇│期年││中│4│中│上8││中│上8││執8││取│徒│至│地│偵0│高│7│2│高│7│3│8││財│刑││檢│3│分│訴1││分│訴1││2││││5│署││院│││院│││3│└──┴──┴────┴─┴─────┴─┴───┴────┴─┴───┴────┴──┘
受刑人待傳喚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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