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濶信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
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